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是否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丧失,到底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还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条件,后是否就不能存续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一般情形下,主要看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是否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及原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了退工退休手续,若原用人单位已经办理退工退休手续的,员工继续继续工作将被视为劳务关系处理,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发生工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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