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工伤保险赔偿要双倍工资
【无忧保导读】给别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合同,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无忧保小编以一个案例为例,给大家详细的进行介绍。
案情回顾:2013年8月,胡某到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帮管工作,在工作期间每天接触鱼皮胶而导致中毒。现请求该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645元,康复治疗费2600元,停工留薪工资101658.9元,支付双倍工资77000元。
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对本案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同时,关于医疗费,单位已经给胡某垫付816.03元和一次检查的费用534.03元,没有营养费,胡某也没有住院,不同意赔偿;停工留薪、交通费应当与看病的次数相符,双倍工资数额过高。
经查明,2013年8月,胡某到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做鞋制帮工作。胡某在工作期间因每天接触鱼皮胶而导致中毒,被送至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周围神经病”,胡某支出门诊医疗费754元。2014年12月17日,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为工伤。该鞋业有限公司承认胡某月工资3841元,双方认为至2014年3月4日劳动关系终止。
案例解读:胡某系该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导致中毒,并在医院治疗,胡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经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又因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故对胡某所受伤害的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胡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未具体区分哪些属于工伤保险的诊疗、药品目录,故住院医疗费的85%为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费用,该公司应赔偿胡某医疗费754元的85%,即640.9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康复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胡某未住院,也没有明确医嘱要求休息治疗,且胡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额,故胡某停工留薪工资和康复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胡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认定不一致,虽然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但并未能出具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双方自2013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从用工次月起即2013年9月起至2014年3月4日止,向胡某支付双倍工资,故该公司应向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