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杨某系A省肉食品总公司销售部员工,销售业绩优异。自2016年来,距肉食品公司800公里之外B省分公司市场连续滑坡,肉食品总公司决定调杨某于2014年7月至B省分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针对杨某的反对意见,总公司答复: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杨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此外,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因此,公司调整您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杨某认为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分析】
工作地点亦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的,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境地,从而导致企业的管理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何通过劳动合同赋予企业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自主权,这对于企业的管理而言是比较有利的。不可否认,企业的类似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
基于此考虑,众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谓五花八门:精准型约定,如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某大厦某室;也有宽泛型约定,如北京市某区,北京市,或者全国。除上述工作地点约定外,双方劳动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个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授权条款,即: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更有甚者,将授权条款拟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首先,精准型工作地点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必备条款的立法目的。
而宽泛型约定显然属于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以此类宽泛型工作地点约定为由,随意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本案中,虽然杨某与A省肉食品总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全国”,但是可以确定肉食品总公司所在地即为杨某的工作地点。
第二,针对企业可调整工作地点的授权条款,如“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我们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随时调整,员工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本案中,A省肉食品总公司与杨某之间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约定即属于此类,如A省肉食品总公司按此约定而硬性调整杨某的工作地点,其结果可以说不是美妙的!
第三,关于“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换言之,企业在依据劳动合同的授权条款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需证明变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而仅仅一个简单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合理理由,也就是说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而证明企业依劳动合同的授权条款调整或变动员工工作地点是合理的。此外,企业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亦需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等。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