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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未作重大调整,而是主要通过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终止权的调整,平衡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这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价值相差无己。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如提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能力。
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但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的创设,在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初期,在《劳动法》中早已存在,只是《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了调整了劳动合同制度,从而使得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意义。
三类劳动合同的比较与选择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无论是从执行法律,还是规避法律风险出发,建立劳动关系均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签订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可以选择,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三类劳动合同有何区别呢?综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三类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不存在差异性(见表一:三类劳动合同之简要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异体现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有限,故为简便讨论,本文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视为“期满终止”)。:1、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法律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限制了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达成合意的空间2、;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少了期满终止的情形。因此,要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之核心仅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实际价值。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期满终止是否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实施多少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的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所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中最容易实施的,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需提交符合法定理由的情形,以及提前通知工会、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实施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标准与其他依法实施的解除终止中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并无不同。因此,依法实施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不经济。
用人单位可以实施多少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虽然在经济补偿金方面没有优势,但至少实施简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10年以上工作年限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期限等进行了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只能实施次数有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表:三类劳动合同之简要比较
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签订
法定
合意
履行
全面履行;合法履行;事项、主体变更下的继续履行
变更
协商变更;法定变更
解除
情形
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者当即解除;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限制
特殊情形下,不得实施用人单位通知解除、裁减人员
终止
情形
自然终止;约定终止
期满终止
补偿
因用人单位主体灭失的自然终止
固定期限,因用人单位原因的期满终止;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限制
特殊情形下,续延终止;向无固定期限转化
违法解除终止的法律责任
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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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