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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放弃工伤待遇有效吗

2018-06-1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4月1日因工负伤,之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10级伤残。2016年6月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庭审查明,刘某因工负伤后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大意为:本人刘某,在某公司任普工,2014年4月1日工作中不慎绊倒,造成右脚踝骨骨折,公司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安排车辆将我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为我申报工伤,2015年6月,当地人社局工伤科为我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发放手续,全部金额已到账。在我医疗期间,公司正常为我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因本次事故产生费用已全部付清,我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费用等,本人清楚相关工伤待遇赔偿事项。双方此后再无任何纠纷。特此承诺。承诺人刘某。

争议焦点

刘某承诺放弃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是否有效?

案件处理建议及评析

观点一、承诺书应合法有效。理由如下: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权利具有处分权,该承诺书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协议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白放弃劳动者权利的后果,签署协议的同时就表明愿意接受协议的约束。

观点二、承诺书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向单位承诺放弃工伤权利协议的效力不是必然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二,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既显失公平又违反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述,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对自己所做的承诺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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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待遇工伤待遇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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