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男,农民。
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15日。合同的特约条款中约定: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优先与被告续签。合同还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对被告进行劳动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处从事劳动。
2002年2月28日,被告在劳动中负伤,伤后在秭归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57天,被告在住院期间开支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原告已全额支付,同时原告按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了被告工伤津贴570元,另原、被告协商,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元计算,被告尚未支付。2002年5月28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被告不服鉴定结论,要求复核。2002年10月16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核后仍评定被告为六级伤残。被告对此结果仍不服,并依法向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
2002年12月28日,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维持了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被告受伤前12个月在原告处月平均工资为341元。2003年2月15日,原、被告对被告因工负伤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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