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
申请人程某于1997年12月进被申请人某服务中心工作。2007年6月,申请人因患病接受治疗。在六个月的病假期内,被申请人发放基本工资,六个月期满后,被申请人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每月330元发放申请人生活费。2009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通知一份,说明一年期已满,从当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和停缴社会保险费。同年底,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为由,作出《关于解除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本案看似某服务中心在申请人已过医疗期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与法有据,庭前也是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但实际上某服务中心却没有准确把握关于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含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2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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