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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劳动者档案视为劳动合同延续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18-08-0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为 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 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 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 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任货车司机一职,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内,该公司并没有给小李发放工资,该公司称,要把小李在试用期的工资暂时扣押,待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发给小李,小李认为这样不合理,并向本律师咨询

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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