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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其特殊必备条款有哪些

2018-08-1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什么,其特殊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什么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必备条款有哪些

除了一般条款之外,某些劳动合同还应具备特殊法定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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