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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2018-08-1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况?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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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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