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自1995年5月10日施行
2论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两类无效合同,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一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劳动合同
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应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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