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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

小刘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公司工作,由于学历比较高,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工作半年了,尽管单位也安排了培训,小刘仍然很难适应工作。于是,公司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的决定让小刘感到非常突然,她认为,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能这样轻易地终止呢?对此,公司的解释是,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比如,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认为,既然是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所在

《劳动合同法》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稳定,用人单位用工的连续性,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来说,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价值,符合中央提倡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性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目前,中国劳动市场长期处于劳动力过剩阶段,一职难求,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很强的危机感。如果能

3阐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情形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更不是“终身制”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一经签订,就不得解除、变更。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资双方是可以解除或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当然地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方式予以解除。

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因用人单位违法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但并未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即在没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在劳动者退休时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法律公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部分企业视这种规定为“洪水猛兽”,认为会导致“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或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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