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擅自长期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拒绝改正,用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劳动合同的特征以及《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工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二:第一,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第二,具有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具有的人身性质,即劳动...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也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后由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机械公司就将张某安排到其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张某要求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自己的工作,而机械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理由,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机械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解决本案问题的关键是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变后,机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后,有些用人单位因为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履行劳动合同中不可忽视的几种现象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最近调研《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发现,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化”:一、合同文本脸谱化。为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了劳动合同文本。此种合同共性有余,个性不足。为留住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上不...
4更换厂长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到中年的吴先生是一名小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自从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心里很踏实,觉得自己这辈子工作有了保障。
2003年8月,企业换了新厂长。新厂长认为由于厂长变更,原厂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无效了,于是要求职工重新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只和职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
吴先生一听就急了,与其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起找到厂长,希望厂长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厂长问:“你们以前和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是我签名盖章的吗。”“不……不是,是原来的马厂长签名盖章的。”“是啊,劳动合同不是我签名盖章的我怎么能负责呢。我这样做也是为了咱厂的生存和发展,你们都是厂里的老职工了,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支持厂里的工作。”厂长理直气壮地说。职工们觉得厂长说的也不无道理,可是自己的利益怎么保障?职工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更不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怏怏地回去了。
新厂长这样做合法吗?
新厂长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双方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资格并没有变,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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