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据统计,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东方其他国家,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比例都是7:3。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占10%都还不到,90%以上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
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齐某为某装备公司职工,1997年3月,齐某与某装备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销售科副科长职务。2001年1月,装备公司免去齐某销售科副科长的职务。次日,齐某致函装备公司称: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强,请求公司允许调离本公司,手续可随时办理。同时未再到该公司上班。2001年2月,装备公司向齐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月28日前将所居住的装备公司宿舍退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月23日,齐某向装备公司递交了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一份。同月27日,齐某以本人于2月26日发现患晚期肝癌为由,向装备公司表示目前不宜调离,装备公司未予答复,并于3月中旬将齐某的档案转至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齐某的工资发至2001年1月。
2001年5月,齐某以装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齐某的申诉请求。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标准为齐某报销医药费,并
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延伸内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延伸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
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
5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1.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是否可以与其他公司签劳动合同1、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及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后签的不得影响先签的合同的履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若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般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对这种情况一般也是不允许的,所以一旦发现,一般都会主张劳动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假设劳动者确实存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一般情况是会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的。
依据: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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