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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也是国有企业增加实力,迎接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竞争所必须采取的断然措施。自1995年上海市因产业结构调整而在全国率先开展富余职工下岗并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迄今为止,减员增效工作已走过了6个年头,其间的主要措施包括:下岗、离岗休养、提前退休、经济性裁员等。最近一些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着的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使减员增效措施又添“新族”。

所谓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规定时间内,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已实现的工龄,由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严格地说,若不冠以“集中”二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尚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减人增效,因为减人增效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是在1995年以后才出现的。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第24条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劳动法》颁布时就已法定,早于减人增效工作本身,而且,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以零星、偶尔的形式出现,它恰恰是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映照,其“减”的规模与“增”的幅度是极其有限的。

那么,一些企业和职工为何热衷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该条法律,可能会有种误解: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既然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同时又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向劳动者做了倾斜,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即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

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案例

2004年初,王先生应聘进入某外贸公司做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多久外贸公司并入某电子技术公司,从公司角度来讲是一件大事,而员工感到的变化是除变更劳动合同以外,总经理还是原来的总经理,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工资也是原来的工资。虽然对于每个月近8000元的工资王先生颇感满意,但在工作中经常与总经理发生争执。6月初,在又一次不愉快争执后,现电子技术公司总经理也就是原外贸公司总经理提出要王先生辞职...

4什么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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