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最新劳动法司法解释可操作性的几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拿到文本后,晚上我通读了一遍,本解释共18条,内容主要集中在长期以来仲裁、审判实践中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近期无法出台的背景下,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解释的出台,不仅使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而且将为劳动者维权增添利器。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具有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历史意义。于是,我决定将这一司法解释结合自己长期以来的思考,逐条加以分析说明,并奉献给大家。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上述主要是说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依据。之所以说是补充解释,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即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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