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定变化,及时学习和掌握新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也有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好相关案件。一、部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以下几类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分别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不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对第四十七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法律只赋予劳动者一方诉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换句话说,对这几类案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劳动者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过去,只要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内任何一方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和过去相比,该法更加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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