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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原告:吴某

被告:某劳务服务中心

某物业管理公司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文芳与被告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后,因吴文芳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文芳诉称,我曾系某劳务中心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12月31日。某劳务中心将我派遣至某物业公司工作。2008年2月5日,某劳务中心向我发放工资时,采用告知书形式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即日起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劳务中心未与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我继续提供劳动,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视为延续劳动合同。某劳务中心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此外,延续劳动合同期间,某劳务中心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劳务中心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478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劳务中心辩称,我中心于2002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我中心与某物业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合同,该劳务派遣合同至2008年7月23日届满。吴文芳与我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终

2提前解除合同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2008年5月10日,农民主李惠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惠在东方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李惠还是东方公司,如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李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8月9日向东方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提出将在次月12日离开东方公司,但遭到东方公司的坚决拒绝。10月15日,李惠见东方公司固执己见,便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东方公司遂以李惠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李惠支付五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李惠与东方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约定无论是谁违约,都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表面看来“公平、对等”,且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李惠工作等问题,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了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因是:

1.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理由,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还在试用期内的,则需提前三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劳动合同即告解

3患病时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

许某于2008年2月9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年月起,许某因病开始断断续续请假。三个月后,干脆请假半年医治。后因假期已过而未痊愈,且许某暂时还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另一工作,但并非完全不能从事其它工作。公司遂提出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但许某拒绝,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劳动能力后再作定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基于此种情况,公司应当对许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仅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临时工被辞退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操某于198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操某辞退,操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300元。操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操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操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

音乐学院支付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800元;

音乐学院补发操某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900元,并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25元;

音乐学院为操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若补办不成,由支付养老保险金19655.87元;

驳回操某其他仲裁申请。音乐学院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裁决书第、项所确定的费用。

【焦点透视】:

临时工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但未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较为普遍,用人单位普通存在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且存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象,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案经过一裁两审、三个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音乐学院与操某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音乐学院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操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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