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不能订立除违反商业机密以外的违约金项目;招聘后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一年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士预测,新法实施的同时可能产生黑龙江高级人才外流增多、企业不再以储备人才方式招聘,以及高校毕业生招聘高峰延迟等三大现象。
高级人才外流制约力减少
据省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主张除保守商业秘密和培训费用以外的违约金。也就是说,企业派出人员进行培训,可以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赔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近日,哈市某工程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员工张海、李明哲、吴涛三人申诉到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院,三人因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曾在2004年被单位送往上海参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习。按照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书
2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风险问题法律风险提示:
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当事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用工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有一个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该条款的签订往往使很多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很容易损害到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法无规定的情况”,增加了违约金的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风险级别:☆☆☆☆
3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案例分析案例介绍: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
4违约金不能随便设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颁布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印刷企业,我们首先要积极的调整自己的用工观念,才能更好的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双赢。三、违约金不能再随便设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何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新法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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