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996年8月刘某中专毕业后进某机械厂工作,签订了期限至1997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机械厂送包括刘某在内的一批职工去上海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并就此与刘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1997年4月至2002年4月,但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刘某为机械厂服务的服务年限是8年。1997年11月培训结束,刘某回厂继续工作,担任其所在生产线上的技术工。2002年初机械厂几条生产线转产,该厂决定不再与这几条生产线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无“三期”、医疗期等法定特殊情形的职工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刘某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确认机械厂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理由是其与机械厂所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是8年,机械厂至少还应当与其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后,机械厂答辩认为尽管服务年限未满,但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已到期,由于几条生产线的转产使刘某等部分职工成为厂内富余人员,故该厂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人才的稳定是企业生存的根基。适当的流动是企业活力的源泉。要稳定,还是流动,是企业面对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两难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对于员工以及对于企业留住人才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hr应当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本期蓝白沙龙请来了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副教授和上海某知名金融机构的资深hr陈小萍女士,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企业留住人才问题展开讨论。
对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有何规定
主持人: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被称为“长期”合同,与目前常见的一年一签固定期劳动合同相对应。那么《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怎样的规定呢?
刘先生:《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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