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 例: 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
2企业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有不有效【案情】
现年49岁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书》,期限为一年,其中约定候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还”。
2004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公汽公司认为,候某在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运营至某市北京大道时,强行超车,构成违纪。而候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是按排定的时间表运行到北京大道站牌,前边那辆6路公交车正有乘客下车,而自己的车上没人下车,所以没停车,不属于强行超车。
公汽公司认为,候某属强行超车,违反了劳动纪律,事后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遂将其“挂起”不予排班,并从2007年4月份起停发候某的工资。
2007年7月9日,公汽公司又以候某“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为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了与候某的。
候某得知后,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又不给其申辩机会和时间,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属程序违法,即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7年9月4日,市劳动仲裁委下发仲裁决定书:撤销汽车公司在媒介刊登的与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公汽公司支付候某2007年4月至恢复工作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