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员工离职后,要求所服务的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月27日,经过二级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原告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72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江某从2007年7月起在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800元。天马公司一直未与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江益群与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及他人共同投资设立赣州市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江某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经股东同意,江某退出了美博公司的经营。
此后,江某要求天马公司补发2008年6月至9月的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双方协商未果,江某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赣州市章贡区劳动
2周某诉公司辞退案周某为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之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对周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案情]
戴某于1995年7月到A宾馆入职至今,已连续工作了13年。1999年7月,A宾馆为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06年9月,单位又为戴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2007年11月,单位为戴某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但一直以来,均未为戴某办理失业保险。2008年9月,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A宾馆为戴某补缴自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A宾馆为戴某补缴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的医疗保险、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生育保险、2001年5月至今的失业保险。
A宾馆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宾馆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是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驳回了其起诉。
戴某认为法院驳回宾馆的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有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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