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小J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老员工,工作了已经3年多的时间。年初小J被查出已经怀孕,或许是因为身体原因,小J在工作时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公司并未解除小J的劳动合同,而是给予了几次警告处分。后来,小J又因工作疏忽,将一份非常重要的客户资料丢失,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小J的合同。但是从此,小J就开始三番五次与公司交涉,声称她已经怀孕,公司辞退她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不撤销辞退的决定,她就去仲裁告公司。HR每天面对小J的无理取闹,但又怕仲裁会败诉不好,只好陪着笑脸反复解释。公司这样做真的违法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2哺乳期员工解除合同怎么办案例:
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3应该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对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有:
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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