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三方协议”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18-09-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仲裁院接到一起因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之后又违约引发争议的特殊案件。陈某为某大学毕业生,2011年毕业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向该公司交纳了2500元档案转移手续费。在报到期限前违约没有到该公司上班并要求该公司返还2500元手续费,遭到公司拒绝。与公司几经交涉无果后,逐向润州区仲裁院申请仲裁。  润州区仲裁院接到仲裁申请后,仔细询问陈某签约前后的情况,随即与单位方取得联系,并组织仲裁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室里气氛比较紧张双方争执不下,陈某称2500元是转移档案手续费,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该退还给本人。公司却称:2500元手续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陈某只有在公司服务满2年之后才能返还,陈某出尔反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示公司不应退还陈某2500元手续费。  由于此案是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前的先行行为,涉及仲裁范围及由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于是仲裁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 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当时人双方实际上签订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一旦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则同时终止。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拿到毕业证、报到证等,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等写入劳动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  仲裁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仅仅是陈某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准备,应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仅有该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仲裁院认为该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因此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但是三方协议毕竟是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行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案中公司借转办档案为由,收取陈某的档案转移费,并且约定为公司服务2年后返还,本质为向陈某收取押金或违约金。《劳动法》中多次将押金列为禁止性条款,并且明确规定:处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订立违约金。最终,陈某与某技术公司约定的档案转业费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公司同意调解并返还陈某档案转移费2500元。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