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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2018-09-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强制措施。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3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强调的是,在受理财产保全的同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的考虑,防止由于当事人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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