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月19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专家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就草案中涉及的退休年龄与生育保险谈了自己的看法。
退休年龄,本法没有直接涉及,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这一条款暗含“男女能否同时退休”问题。退休年龄过早,不单是女性的问题,男性也面临,因为我国人口的寿命普遍在延长。如果说退休年龄应当推迟的话,男女都应推迟。但确定退休年龄,涉及到就业与失业等问题,这些问题因推迟退休可能加剧。
对生育保险问题,我同意删除草案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该条款易导致实践中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二为一。
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我有不同意见。
因为该条款支持“用人单位缴纳了保险,职工才能享受保障”的做法。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度,由国家建立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尤其是生育保险这样的险种,费用由单位缴纳,和职工没有关系。
2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
3生育保险应列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草案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这样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妇女的生育成本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来承担的问题。同时草案仍沿袭过去的立法模式,仅仅设立禁止性规范,对于妇女生育方面权益的保护而言,还远远不够。妇女的生育成本是个社会问题,笔者建议把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列入劳动合同内容。
一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要付出很多的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假如一个单位一年内有多个女职工生育,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工作秩序上,对用人单位来讲,都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当前,大量女职工集中在服装、餐饮、娱乐等行业。现实情况是,女职工一旦怀孕,要么是失去工作,要么就被取消工资福利待遇,结果,生育完全成了女职工自己的负担。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并列组成社会保险体系。这可以大大减轻企业与职工个人的负担。
4我国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决定在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决定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决定同时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决定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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