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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待遇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赡养与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李某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负责;李大放弃继承李某的财产,李某的财产全部由李二进行继承。父子三人均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来父子三人均相安无事,李某一直随李二生活。但现李某起诉要求李大对其尽赡养义务,要求李大负责其生活起居、生活支出、医疗费用,并且还要承担其从1995年至今所花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辩称其赡养义务已经被李某免除并且李二对此也是同意的,故其不应当再对父亲李某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李某能否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李某与李大李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2后合同义务的性质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性质,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 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

3后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后合同义务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并非是一个静态的过程,那后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呢?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在现代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其中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具有它一些明显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这种后合同义务。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那么,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定就是后合同义务。我以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种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

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内容提要」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关键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面借鉴国外优秀立法成果,结合我国实践,在立法上将合同义务区分为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全面重构了...

5后合同义务与相关义务之间的联系

相关义务一般指的是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的,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后合同义务与相关义务之间的联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含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以外尚负有的义务。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以社会的一般交易观点,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

6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咨询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分配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安排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10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二、临时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置关系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复转军人被烟草专卖局临时安排到机关单位稽查局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及损失。

7退役志愿兵、义务兵工资确定

退役志愿兵、义务兵工资确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分配当干部的,也按此原则确定。对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十五年的,参考下表标准确定工资。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军置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标准工资不满五年四级正满五年不...

8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初期工资确定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初期工资确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企业工作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待遇时,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确定。其中,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高定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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