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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

2018-09-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三个月前,经过几轮面试,我被深圳某公司聘用,担任生产主管一职,入职时签订有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现在试用期临近结束,公司突然决定辞退我,理由是我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请问,公司在试用期内将我辞退,我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单位以你“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为由将你辞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的。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你所述情况,公司方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2辞退员工补偿的税务处理

一、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企业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辞退员工怎样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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