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
2沈阳市大学生"零首付"购房政策解读2018沈阳市出台大学生“零首付”政策,在地方政府新政中,“零首付”还是第一次出现。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沈阳房地产市场去化压力巨大,政府出台此举意图刺激购房。
沈阳市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零首付购房
3沈阳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导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和时限
1、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指“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外资、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为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对象。
第三条 企业及全部职工均应按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初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工作。每年从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在换发新工资手册的同时,携带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报表”、“职工明细表”和《失业
5委员建议:从根本上解决沈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协主席刘雅琴建议
从根本上解决沈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主席刘雅琴3月7日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在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的同时,还需从机制体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入手,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沈阳市不断扩大的基金缺口问题。
近年来,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尽可能缓解收支矛盾,沈阳市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却随着养老金待遇的连续调整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在急剧扩大。2009年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达51.1亿元,扣除财政补助后,净缺口为14亿元。预计今年统筹收入67.4亿元,基金支出134.2亿元,收支缺口将达到66.8亿元,扣除省、市、区财政补助43亿元,收支净缺口将达到23.8亿元。
形成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要原因包括: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隐性债务巨大;个人账户补助政策未延续;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进程加快;连续调资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日益加大;缴费年限过短造成收支差距加大。目前
6在沈阳农民工有了医疗工伤保险 回乡住院也可报销“凡是在沈阳工作的农民工朋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10月28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就广大农民工普遍关心的综合保险问题,作出集中解答。
用人单位:30日内为农民工“上保”
根据不久前颁布实施的《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农民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费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各占一半
根据规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基数为去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保险费率标准为2%。有关人士说,根据办法,费率标准由沈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参保费用一半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一半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延伸阅读:
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8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延伸阅读:
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生育保险是什么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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