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若干问题探讨?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若干问题探讨
3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记起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的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到十二个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工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条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4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1、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2、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5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
6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P×6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P×9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P×12个月
2、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P×2个月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P×1个月
7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苏人社发[2012]1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
8河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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