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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待遇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

申诉人周某。

被诉人某私立学校。

[案情]

申诉人于1998年9月被招聘到被诉人学校工作。2005年秋学期开学时,因申诉人怀孕,学校领导未安排申诉人的教育工作,而是要求申诉人提前休一年产假,但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产假工资。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缴纳1998年9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故申诉人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1、立即依法按申诉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缴纳申诉人1998年9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养老、失业、生育、医疗、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保险;2、按申诉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的差额保险费及补缴拖欠缴纳的保险费;3、立即支付请产假一年的工资25000元及该项工资一倍的赔偿金25000元;4、发放社保部门核准的生育医疗费及营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原系陕西省某中学教师。1999年10月25日,申诉人与陕西省某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一、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和管理:1、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原身份不变。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有三期待遇

[案例]陈某,2000年2月入职××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业务部工作。已生育一个小孩。2005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9月19日。2006年2月,陈某向公司请孕期检查假,公司发现陈某计划外怀孕,则按事假扣除其假期工资,并通知其采取节育措施。2006年5月10日,公司以陈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陈某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1、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2、陈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评析]1、公司不需要支付陈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2、陈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是一起涉及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的要求劳动保护案件。

关于女职工“三期”,法律、法规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

3女职工非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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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生育二胎有什么待遇

如今二孩政策已经出台,只差法律的修订。很多夫妻已经准备生育二胎了,那么女职工生育二胎有什么待遇?女职工生育二胎的待遇和第一次生育一样吗?我国是怎么规定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需要明确的是,符合二胎政策的女职工,在生二胎期间能享受到的待遇与生一胎的待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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