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从事营运的行业主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如果我们仅依 照立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然性地将挂靠单位也列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理论以及客观实际相违背,因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 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挂靠 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提存费”或者 “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
2挂靠单位买保险,车主该向谁索赔【案情】2000年2月12日,陈某驾驶出租车在广东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陈某所有,挂靠在某市安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安定公司。此前,车主陈某与安定公司之间签订《出租汽车挂靠合同》,约定由陈某出钱以安定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保险。1999年9月6日,安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3挂靠单位买保险车主该向谁索赔【案情】2000年2月12日,陈某驾驶出租车在广东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陈某所有,挂靠在某市安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安定公司。此前,车主陈某与安定公司之间签订《出租汽车挂靠合同》,约定由陈某出钱以安定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保险。1999年9月6日,安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该车辆保险单上明确载明,投保人是安定公司。这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定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领取了4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陈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万元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既非出租车登记的车主,亦非该出租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收款人也是出租汽车公司,陈某无其他证据证明他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陈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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