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沈小姐于2011年7月进入上海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薪22000元。入职次月的一个工作日,沈小姐请假办理完私事途中遭遇严重车祸,事发当日电话告知公司领导事故情况。随后几日,公司人事部领导及同事到医院看望,公司也为沈小姐捐赠了爱心基金。
沈小姐受伤后并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仅在事发3个月左右以快递方式向单位邮寄了一张医院出具的病休单。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事次日电话告知她单位已收到其病假条,但仍需她补充提供相关住院材料。此时沈小姐已离开上海到外地休养,只在电话中告知同事约一个月后回上海复查时再补交住院材料。
2011年11月25日,公司向沈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理由是沈小姐并未向公司提供与车祸及医疗有关的材料,也未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诚信义务,作为试用期员工,其行
2合同到期人在病休,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疗期,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医疗期的长短也不同。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10年以上的又有别的规定。但不管是哪档工作年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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