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199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1999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李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李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
2违法解除不成立,李某离职无补偿刊登在09年8月22日《劳动报》劳权周刊公司承办律师俞敏案情介绍李某是上海市户籍从业人员,于2002年7月22日进入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安全监理。李某与公司最近的一期劳动合同约定以一定任务为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上海某越江通道长江大桥工程、A15公路工程任务完成止。关于工作时间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另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2000...
3自动退职,劳务介绍所应否返还中介费姚玫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了一家进行劳务中介服务的职业介绍所。2005年12月,一公司委托姚玫招收20名女工。姚玫将试用期限、工资待遇、期满后的待遇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告示。12月13日,杨虹到姚玫处报名,并交了中介服务费400元。姚玫遂出具了一份介绍信,让杨虹前往公司报到上班。杨虹上了两天班,但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杨虹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向公司辞职后,要求姚玫退回中介服务费。因遭到姚玫拒绝而成讼。就姚玫应否退回中介服务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玫已按约定为杨虹介绍成了工作,其任务已经完成。杨虹曾到公司上过班,辞职是她自身的原因,其诉请无理,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姚玫应当退回中介服务费。理由是:
这里涉及到一个居间合同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包括报告订立合同机会之居间、媒介合同之居间。前者是说受他人委托,寻觅和指示可以与委托
4“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胡小姐到上海某机械公司工作一年多后,于2003年12月31日签下了一份劳动同,内容包括“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它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尽管胡小姐心存疑虑,但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6月15日,胡小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可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却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
5华为要求近万老员工主动辞职 应对新劳动合同法华为近万名员工主动辞职引热议业界称与新《劳动合同法》有关
近万名华为员工被要求在明年元旦前主动辞职。
近日,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这些工作满8年的员工提出以上要求,他们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华为是著名的标杆企业,因此,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马上引起轰动。
对此,更多业内人士担心的是,华为的这种做法,将很可能让更多企业效仿。
华为调整是受新劳动法影响
据了解,华为的这一非常举动,主要是为了应对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中山大学特聘客座教授、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部总监蓝国庆分析认为,华为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与部分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制度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确实为中国企业未来的劳动用工与工资总额增加了不少“限制”。
蓝国庆表示,华为采取这种做法,不外乎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6员工自动辞职还是公司解雇?案情介绍:王小姐于2009年2月进入上海一服饰有限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底结算工资后离开。2009年4月1日,王小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庭审中,王小姐称,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等合理要求时,被公司拒绝,并解除了其劳动关系。但服饰公司辩称,王小姐刚到该公司上班一个月,由于其自己不想继续下去,故口头提出离开,公司同意并给其结算了工资。由于王小姐并没有提供加班的有关证据,而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卡和工资表,王小姐已经领取了足额的加班费,但由于公司方面没有注意保留其辞职的有关证据,后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了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段晴律师评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自行离开而起诉公司要求补偿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举证证明系其主动辞职的事实,若该举证不力,将会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用工,遇到员工自行离职的情况,应及时做好有关备案工作,以防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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