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深圳法院判例:工资支付表没有员工签字
安定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2015年5月和2015年6月的工资表上有邓春乐签名,邓春乐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本院予以采信。该工资表上记载了邓春乐的加班时间,可以证明邓春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邓春乐存在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对邓春乐实行考勤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没有邓春乐的签名,邓春乐亦不予确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邓春乐关于其工作时间的主张未超过合理范围,据此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采信劳动者关于其工作时间的主张,每天扣除1小时用作邓春乐的用餐和休息时间。核算邓春乐的加班工资,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公司举证不能,法院采信员工关于工作时间的主张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从上述条例可知,工资支付表包含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两项重要内容。如果工资表没有员工签字,员工不予确认,用人单位将难以证明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数额。由此,用人单位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导致法院最终采信员工关于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的主张,使用人单位承担额外加班费。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平日公司管理中,注重员工对工资支付表的签收,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此即为劳动法专业律师对用人单位关于“工资支付表没有员工签字,法院采信员工关于工作时间的主张”的解读。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困难,请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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