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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吗?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工用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吕某于2010年11月1日起入职某学院,工作岗位为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吕某的待遇按照在编人员同等岗位待遇。在综合评估吕某在聘用期内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后,该学院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吕某续聘,吕某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休病假,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31日终止,该学院为吕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吕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院支付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节日奖金,并确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其仲裁请求。

理由:吕某与某学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终止,虽然该学院为吕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但吕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因此不能仅以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不能仅凭社保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判断双方终止聘用合同后,是否又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查明在此期间,员工是否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情况。从而综合判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关键是查明公司在2014年4-5月期间是否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的情形,不能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进行认定。由于双方均确认吕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故不能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联系,具体应视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而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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