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用网上用工备案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温某于2014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温某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2300元,岗位工资每月2200元,当月工资于次月10日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某科技公司于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温某经济补偿金。温某以某科技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温某仲裁请求。
理由:温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某科技公司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仅说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并不能说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用工备案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主观上把向劳动部门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作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用工备案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登记,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完成用工备案后,应当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若未及时签署,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公司将网上用工备案当做劳动合同的认识是错误的,公司应当与温某签署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温某与公司基于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义务,网上用工备案和申报手续,并不能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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