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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三期”内女职工受保护,但仍需遵守劳动纪律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女员工,于2014年3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刘某生产一子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又向外贸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外贸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外贸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外贸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持续近2周后,外贸公司只好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了外贸公司报到。次日,外贸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外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请求。

理由: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三期”内女职工虽受保护但仍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伤、裁员等原因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有恃无恐,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单位也因不知该如何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实质上,上述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本案中刘某因自己为为哺乳期女职工,在连续休假后,无任何理由超期不归不进行销假,已经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刘某在旷工事实认定清楚,公司履行了告知程序的前提下,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与“三期”内女职工保护相冲突。“三期”内女职工应当与普通员工一样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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