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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不胜任工作,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2年和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4月28日,该公司出具《解聘表》,提出对刘某予以解聘,解聘理由为工作能力不强,表现一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此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刘某继续上班。刘某的工资从2015年7月开始被停发,沟通无果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劳动合同补发工资。

裁判结果:支持刘某请求。

理由:公司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便停发了刘某的工资等,其以实际行为直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不胜任工作应当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

对于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应当以合法有效已经对员工产生约束力的考核制度为依据作出结论。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当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未经以上程序用人单位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要求补发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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