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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信息虚假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进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入职填写的招聘信息表中载明其工作简历为:2000-2002年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2002-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刘某在求职简历中亦填写了上述工作经历。2015年1月19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其他理由解除了刘某劳动合同。为此,刘某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以及通讯费、饭贴、车贴等。

裁决结果:个人履历虚假,劳动合同无效。

理由:经仲裁审理认定,刘某的工作经历包括: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在上海某报关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等,与其简历中载明的2000-2002年在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以及2013年至今在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符。据此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刘某在入职《企业招聘信息表》中填写的工作简历与其实际的就业经历不符,其填写的虚假会计从业经历实际上是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招聘要求,因此,刘某的该行为实际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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