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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车辆挂靠产生的纠纷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吗?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车辆挂靠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于2016年10月进入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在职期间,该运输有限公司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借故辞退王某关系。王某以其在工作期间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是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还提供了一份劳动监察登记表,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承认过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机动车是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王某平时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工作受陈某管理,故被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裁判结果: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理由:可以认定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为车辆挂靠关系。申请人系陈某所雇佣,劳动报酬由陈某支付,平时的工作不受被申请人管理、约束、支配,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车辆挂靠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非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与陈某的车辆挂靠协议,陈某也当庭作证,证明王某受其雇用。对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仅能证明王某驾驶过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登记表仅是对王某单方面陈述的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却能证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支配与管理,在工作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司也没有直接发放过工资给王某,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接受单位管理,从单位领取报酬,听从单位指挥与受单位支配。但是,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实质上他是挂靠人的雇员或者只是与挂靠人存在租赁、承包等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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