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离职
2012年2月13日任某开始在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车工。同年6月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制。任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缴纳了2012年至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公司未给任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双方因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发生争执。2016年6月24日,任某离职并从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了1000元补助。
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575元;由气有限公司支付任某养老保险费12498元,医疗保险费7298.21元,合计19796.21元。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任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在过程中,作为劳动者的任某申请离职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后任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员工私自离职 单位可否向其索要赔偿?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这里说的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劳动者才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问题。
首先,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下列损失为限: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费用为准。其次,在具体操作上,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进行适当赔偿。再次,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劳动者收入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标准,毕竟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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