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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处于医疗期 是否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就医逾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刘某于2014年2月11日至某化纤公司从事打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0日,刘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10天回老家看病,经江苏某县医院医疗检查,确诊患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2015年7月8日,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9月24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2、支付病假工资5400元。庭审中,刘某称其2015年6月10日请假条原件上已经载明了请假原因是“回家看病”,该请假条原件由公司保存,公司对此事实表示认可。刘某又称其丈夫于6月17日带着刘某的医疗证明书到公司为其请假3个月,公司对刘某丈夫前往公司代刘某请假的事实予以否认。此外,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并未通知刘某上班。

仲裁裁决 单位应当预见刘某系患病而处在医疗期内 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病假工资。

律师说法 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处于医疗期 是否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应当预见刘某系患病而处在医疗期内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刘某连续旷工。刘某2015年6月11日至6月20日请假,关于该段时间的请假原因,刘某主张是回家看病,交给公司的请假条可以证明,公司对此事实表示认可。尽管公司对刘某主张其丈夫于6月17日带着刘某的医疗证明书到公司为其请假3个月的事实予以否认,但由于公司明知刘某请假回家看病在先,应当预见刘某在假期满后可能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却不能提供在6月20日假期满后向刘某了解情况或通知刘某上班的事实证据。公司在应当预见刘某系患病而处在医疗期内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因此,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该期间内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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