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劳动者打双份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王某于2009年7月5日起在某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2009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在某超市工作的同时,王某又于2011年12月1日起至今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与某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告知某超市,其将到某市环卫所工作,在超市的工作只是兼职。某超市遂与王某签订了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仍为1600元。2016年4月13日,某超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务协议,且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默认双重劳动关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某超市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劳动者无论与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均确立了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2014年6月1日,某超市明知王某已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但并未提出异议,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王某继续接受该超市的劳动管理,从事超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超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务协议且认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某超市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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