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刘某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其工资16332.5元,仲裁裁决认定刘某平均工资为4968元不符合事实,并且参照各地高院关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待遇的规定,二者不能同时支持,因此仲裁裁决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判决公司无须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482.5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993.6元,合计70493.6元。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刘某受伤后没有再到公司及第三人处工作,公司自2017年1月也不再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职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刘某停工留薪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刘某向公司发放工资为16332.5元。但与刘某受伤前工资待遇福利仍有差距,依法应予补足。结合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公司应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38993.6元。
律师说法:受伤后 员工可以同时请求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待遇么?
受伤职工在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后,能不能要求获得误工费呢?事实上,虽然二者都是因受伤医疗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但二者实际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其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即该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责任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受伤职工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
然而,当两者出现竞合时,二者却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时,受伤职工可以分别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用人单位不能在职工已获得误工费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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