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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引纠纷

王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同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有“王某”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合同签收表等为证。王某均予以否认。鉴定机构作出笔迹鉴定结论得出,《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王某”签名字样非王某本人签名,但该字迹与案外人“曾某”的字迹一致。王某在诉讼中承认案涉劳动合同是其找曾某代签。

法院裁判 员工授权代签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陈述王某委托其代签劳动合同的过程清晰、完整,王某未提出异议,且与鉴定结论相符,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王某已领取劳动合同文本并将签署有其名字的劳动合同交回某公司,故应当认定某公司与王某已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代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劳动者委托他人签订,且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清楚的,应当认为劳动者已经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王某承认自己委托曾某代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某陈述了其受王某委托代王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署了王某名字。这一事实可以与鉴定机构的笔记鉴定结论以及某公司提供的有“王某”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合同签收表等相佐证。这可以认为王某领取并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在交回某公司,因此,可以认定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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