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保荐代理人离职 赔偿公司100万引纠纷
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2011年3月31日,冯某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半年后,即2011年9月,冯某正式提交离职报告。2011年12月,证券公司为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2012年6月6日,冯某向证券公司交纳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冯某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100万元。
法院裁判 特殊行业劳动合同 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本案中,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某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某要求证券公司返还100万元的反悔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无需返还冯某离职赔偿金。
律师说法 特殊行业解除劳动合同 该适用怎样的规定?
特殊行业执业人员与相关机构多签订与本案中《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类似的协议,此类协议是特殊行业的特殊约定,侧重于保护双方在行业内的发展权,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因此,鉴于此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否则存在违约的风险。
就本案而言,冯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的《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属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约定,其性质本身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适用一般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中关于冯某3年聘用期内离职赔偿单位100万元的约定视为冯某与证券公司以平等主体身份达成的合意,冯某于约定期限内离职,应当向单位支付100万元。故冯某无权要求单位返还已向证券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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