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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死亡 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归属谁?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意外死亡 保险金权属不明引纠纷

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刘某被诊断为急性毒蕈中毒,多功能器官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4日宣告死亡。仲裁庭于2015年1月20日裁决某公司需要支付刘某家属丧葬补助费7518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15036元,一次性抚恤金15036元。2014年2月28日,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被保险人是某公司。201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因刘某死亡的意外事件赔付某公司150000元。后刘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差额112410元。

法院裁判 人身意外险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雇员责任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本案某公司获得的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赔付款,是基于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获得,虽刘某的死亡是某公司获得保险赔付款的事由,但刘某本身并非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取得保险赔付款的法律依据。另刘某亲属已经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某公司应当赔付的款项,某公司获得保险赔付款并没有导致刘某亲属造成任何损失,刘某亲属主张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死者刘某因误食用野生毒蘑菇中毒死亡,是非因工死亡,并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范围,而属于附加条款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亦根据该条款向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50000元。其次,本案中,根据附加险的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B款约定内容可知,该条款所涉保险内容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非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扩展24小意外事故条款B款所涉的保险的性质应为人身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最后,案涉保险条款并无明确约定案涉意外险的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案涉保险理赔款150000元的法定受益人应为死者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综上,因案涉保险理赔款150000元的受益人为刘某亲属,而非某公司,故某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应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刘某亲属,但其并未支付,且在刘某亲属向其主张支付,某公司亦拒绝支付,故某公司占有案涉理赔款15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某公司应向刘某亲属返还该款项。刘某亲属在本案仅主张112410元,是其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员工意外死亡 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归属谁?

1、用人单位想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付金归员工或其亲属所有,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应依法承担。

2、用人单位若想减轻用工风险,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依法赔付给员工后,相应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中获得赔付进来补偿自己的损失。

就本案而言,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单位赔偿后,保险公司应当向单位支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但刘某因误食用野生毒蘑菇中毒死亡,是非因工死亡,并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是依据附加条款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约定的保险范围进行理赔的,附加条款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属于人身保险范围,其受益人应为刘某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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