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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能否自行约定?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业绩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 单位设置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能否自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须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其他劳动法相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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