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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兼职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外出兼职 单位主张合同无效

2015年1月,王某到某雅思培训学校教授雅思英语课程,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6年7月,王某又兼职在某校外暑期集训班从事学生辅导工作。同年9月,王某在前往某雅思培训学校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在住院及治疗期间,某雅思培训学校未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2017年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在仲裁程序中,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王某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仲裁裁判 员工兼职不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有效

仲裁委经调查认为,王某兼职的行为发生在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一个发生在事后的行为不可能对一个已建立的劳动关系成立欺诈而使其缔约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王某兼职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同时,王某兼职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王某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的劳动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 员工兼职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订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定无效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兼职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兼职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情况。而兼职本身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事由。

就本案而言,王某是在与某雅思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去校外兼职的,所以王某外出兼职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兼职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某雅思培训学校进行欺诈的行为,某雅思培训学校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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